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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侦探事务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被执行怎么办
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被执行怎么办
当夫妻共同房产中的一方被执行时,需区别对待。
倘若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不能只对一方的份额进行执行,除非债权人能够证实该房产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份额。
要是法院执行了,另一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以主张对房产的共有权。
与此同时,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由另一方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房产所有权,以此来抵偿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等。
要是协商无果,就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总之,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共同房产一方不在了怎么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离世后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配偶双方共有的财产在一方逝世之后,其分配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在配偶一方不幸离世之际,必须对该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划分和处理;接下来,对于所剩积蓄的份额部分,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件,便应严格依照遗嘱内容,实行相应的继承方式;相对的,若是缺失上述遗嘱文件,则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继承程序来处理各类遗产。
当遗产分配正式启动时,将首要考虑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与利益,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将无法获得任何继承权;若在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完全无人反映出要求得到遗产的意愿,那么此部分遗产将会转交至第二顺位继承人手中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一人名下,离婚后能一人卖房吗
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后是否可以由其中一人单独售卖 在产权证明文件所刊登的所有权人姓名中,若仅存在夫妻其中一方之名,尽管房屋本身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进行转让时仍需经过双方的认可与同意方可成行。
然而,如若该房产确系属房产购买者在婚前所购置之物,其所有权理应归根于购置者本人,在此种情况之下,该购置者完全有权凭借自身意愿对房产加以处分,不需经过配偶的同意即可进行相关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探讨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被执行怎么办时,我们要知道这背后还有诸多相关联的复杂情况。例如,未被执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这需要根据房产的购买来源、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判定。同时,执行过程是否会影响家庭中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置也是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果您正面临这样的情况,或者担心自己的夫妻共同房产可能会遭遇此类风险,对其中涉及的各种权益判定、执行程序的疑问还未得到解答,那么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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