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个体运输户杨某向某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半年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并以自己的货车作为抵押物与信用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5个多月后,杨某的货车出现故障,杨某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
但修好之后杨某嫌费用太高而拒绝付款,修理厂遂将该货车留置。一个月后,信用社催促杨某清偿欠款。杨某无力偿还,信用社于是要求实现抵押权,却被杨某告知该车已被修理厂留置。那么,此时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个优先呢?
律师解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本案中,在信用社的抵押权和修理厂的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应当是留置权人修理厂对该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