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4月16日22时许,西安游戏玩家薛刚登录游戏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在游戏中拥有的一把顶级网络道具装备“18魔杖”没有了!这把“18魔杖”是他在游戏中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练就的,在他所在游戏区里属性值最高。
薛刚立即与代理这款韩国网络游戏的网络公司联系,被告知其“18魔杖”被公司删除了,原因是其属于“变态装备”,可能影响游戏公平。薛刚要求网络公司恢复,但遭到拒绝。
2006年7月,薛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网络公司返还属于他的“18魔杖”;公开向他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针对薛刚的诉求,网络公司承认删除薛刚“18魔杖”的事实,但辩称:薛刚在安装游戏时,接受了用户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公司有权删除“变态装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有别于有形财产的新型财产,包括游戏中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用、使用等。
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
另外,在被告以维护游戏公平为由删除原告的“变态装备”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原告的魔杖是在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上,通过被告提供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法庭在被告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公司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薛刚所拥有的魔杖,予以恢复,并赔偿薛刚人民币1万元。
律师解析
该案被称为“虚拟财产第一案”。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做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
财产,在民法上被称为“物”。这个“物”跟物理上的物是不一样的。比如,物理学上,月亮和太阳都可以称作“物”。但在民法上,它们就不是“物”了。相反,一些在民法上能称之为“物”的东西,在物理上却不能称之为物。比如本案中的网游武器,恐怕没有哪个物理学家说它是物。
而作为民法上的“物”,具体构成条件: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据此可知,所谓“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身的器官不是民法上的物。二是必须是人力所能支配的。
如果人力不能支配和控制,比如日月星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非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所以也不是民法上的物。三是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经济价值,则也不算是民法上的“物”。所以,民法上的“物”与“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同义词。但物理上的“物”却并非如此。
本案中,网络游戏里的武器装备,虽然不是“实物”,但却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能为人力所控制的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因此,应当认定为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